馬太 5:27-32

· 靈修

「你們聽過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,就把它挖出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被扔進地獄。 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,就把它砍下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下地獄。」  「又有話說:『無論誰休妻,都要給她休書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休妻的,除非是因不貞的緣故,否則就是使她犯姦淫了;人若娶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

不可姦淫的律法,和不可殺人的律法都屬於直接接觸身體的律法,也就是直接對於身體生命的直接侵犯,耶穌在這兩個律法中,推衍的,不僅僅是對身體生命的保障,而是更深一層對於人格的看見,動淫念這件事,其實牽涉到被動淫念的這個受格人,是否有主導權,如果是從這裡來看,這牽涉到是,能否把對方當作慾望的客體,剝奪對方的權利。當然,這個解釋比較困難的事,如果是雙方合意的外遇,似乎也可以,因為沒有違反對身體自主的侵犯。如果搭配後面經文談到,關於身體動淫念,其實牽涉到另一個部分,是被慾望牽著走,以至於破壞對人的關係的常軌,對人的慾望凌駕於人的其他面向。這個部分的道德化的延伸,在現代就是不要婚前性行為,也不要婚外性行為,產生欲望,應該刻苦己心。

後面的經文,其實也是這個部分的延伸,不過聚焦的是家庭和社會結構,在當時的社會結構中,不論是羅馬,或是猶太人,基本上都是家父長的概念,思考人作為社會中的人這件事,女性,小孩都屬於財產,因此,當女性離開家庭,如果要在社會有所自由,不論是政治性的,或是經濟性的,都有制度和文化上的困難,這迫使婦女得依附在新的家庭之中,得重新進入社會謀生。因此,姦淫的律法,也包含對於女性的保障,不僅僅是在消極意義上休妻,更積極在於男性要保持婚姻。

這整段經文在現代的意義下,變化非常的多,更尤其是在這個世代交替的時刻,這個經文的詮釋變得相當困難,這段經文或許在一百年前,甚至現在的某些國家,可能還是具有跨時代的見解,然而,面對現在經濟自主,政治、家庭制度和過去相當不同的情況下,這段經文對我們能有什麼樣的啟示呢?除了不以慾念看人,我們在人的身體的自由,身份的自由,可以有什麼樣的見地?在現代社會中家庭和倫理,有機會以新的樣貌出現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