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太 5:21-26

· 靈修

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;『凡殺人的,必須受審判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必須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廢物的,必須受議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白痴的,必須遭受地獄的火。 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,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, 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,先去跟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祭物。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,就要趕快與他講和,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,法官交給警衛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 我實在告訴你,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,你也絕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」

想起別人對你懷恨,去請求原諒,而不是寬恕別人,這段經文談的議題除了饒恕之外,似乎多了一些不同的東西。為什麼對弟兄動怒呢?這段經文給了很多空間去詮釋,如果我們直接了當認為不要生氣,整段經文好像變成某種宗教規條,實際上,這邊談的是某種方向,如果我們仔細看,動怒,罵廢物,罵白痴,如果是當成同義詞,那議會的審判和地獄的火,也必須是相似的情況,議會審判的程度,其實小於地獄的火,因此直接將三個動詞是為同義詞,並不是那麼好的釋經。如果將他們視為程度的差異,那這個詮釋,就需要從殺人開始思考的基礎。動怒等同殺人,因為必須受審判,動怒和殺人有什麼相似的地方呢?如果這個動怒的前提,是源自於對方虧負你的某種非常規性的義務,這個動怒就有些值得討論的地方,意思是說,這個動怒,可能是源自於對於對方的某種對價關係的期待,像是覺得對方應該滿足自己的要求,或是透過動怒壓迫對方,迫使對方屈從,尤其是對方比你弱小的時候。

這兩種動怒,都隱含了對他人意志的抹殺,而說對方是廢物時,是對對方行為能力的否定,白痴,則連對方的學習還有判斷能力產生否定,這個否定,無疑是對對方的主觀審判,尤其在情緒之下,這個審判更多有失偏頗,缺少公正性,因此這個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,在內涵上有了一些補充。更有趣的是,耶穌在後面的推論,是從獻祭來說,用冤家的例子,補充獻祭,這個推論,不是以自己懷恨他人為前提,而是以他人的懷恨自己為中心,虧負他人,使他人犯罪,如果因此使弟兄跌倒,需要受審判,那上帝也將追究這個使人跌到的責任。不可殺人這個律法從消極的不犯罪,轉而延伸成積極的倫理,不使人跌倒,使人也避免被審判的倫理。這個延伸很細緻,違反報復的人性,如何面對這種天國觀呢?